本案律师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2025-06-08 04:00:26
- 李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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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
分歧:对于律师刘某究竟构成何罪,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律师刘某构成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妨害作证罪;最后一种观点认为构成伪造证据罪。
评析:笔者认为,律师刘某的行为构成伪造证据罪,理由如下:
首先,律师刘某的行为不能构成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根据刑法第306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该罪是一选择型罪名,客观方面有法定的三种行为方式:①行为人直接或者唆使当事人以外的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②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即唆使或者提供便利的条件,由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由于当事人与案件的审判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他们妨害证据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也不能构成本罪的共犯。③威胁利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做伪证。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刑事诉讼的证据。具体到本案,行为人律师刘某的行为对象并非证据,而是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所以律师刘某的行为不能构成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
其次,律师刘某的行为也不能构成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一款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①、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②、指使证人作伪证。可见,本罪的行为对象是证人,而本案中由于行为人律师刘某的行为对象是犯罪嫌疑人陈某,因此从行为对象上也可以排除妨害作证罪的适用。
最后律师刘某的行为构成伪造证据罪。刑法第307条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其他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换言之,这里的帮助仅仅意外着不包括当事人本人的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亦即不包括位自身的利害关系尔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当事人没有毁灭、伪造的犯意,而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指使毁灭、伪造证据的,则不能视为帮助行为,对之,应直接以毁灭、伪造证据论。在本案中律师刘某在陈某没有伪造证据的犯意时,“教唆”陈某秘密伪造了多份“甲写给张某的求爱信”,对此不能视为“帮助行为”,所以律师刘某应定伪造证据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法务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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