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死者应否承担责任

2025-06-19 20:54:35
许磊 王剑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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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案情]

  2012年9月8日中午,某公路局职工李某与朋友焦某等人一起饮酒就餐。当日晚,焦某因宴请他人再次约请李某。宴饮结束后,李某因超量饮酒不能驾车,焦某遂驾驶其鲁VS1571号牌轿车护送其回家,途中,与对行的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高某因受伤被送往医院,焦某悄然离开事故现场。接警后,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在进行现场勘察中,发现鲁VS1571号牌轿车后座乘员李某俯卧在轿车后座与两前座之间的地板上不动,经“120”医务人员诊断李某在车内已经死亡。经法医对死者李某进行了尸体检验鉴定,分析认为死者系口鼻腔受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焦点]

  本案整个事故过程清楚,但死者李某的离奇死亡原因以及涉案相关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成为本案的焦点。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应该根据死者死亡原因来决定死者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涉案三方责任承担比重。

  关于导致李某死亡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1、超量饮酒。导致李某超量饮酒的原因,首先是李某本人缺乏必要克制,其次是焦某邀约共饮。2、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一是焦某酒后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且不遵守右侧通行规则,二是高某无证驾驶无牌车辆且不遵守右侧通行规则,是双方共同的违章驾驶行为造成了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3、无人看护。作为宴饮邀约人,焦某负有对处于醉酒状态的李某进行必要看护扶持以保障其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焦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审慎查看车内乘员是否遭受伤害即草率离开事故现场,从而造成李某无人看护。

  弄清了死者死亡的原因,责任的划分也就简单了,造成李某死亡,三方都有过错责任:1、死者李某的责任。死者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超量饮酒会导致自身意识不清、行动不能,可能危及自身生命安全,但其却不加克制,一日之内连续两次饮酒并最终喝醉,从而导致其在身体前倾口鼻呼吸受阻时不能及时、主动调整体位,李某因为其本人的过错行为而对其死亡负主要责任;2、焦某的责任。焦某作为死者李某的生前好友,一日之中两次与李某同桌宴饮,中午已经自感超量,晚间就不应再邀约李某共饮。作为宴饮邀约人,焦某对李某醉酒负有部分责任。晚间就餐时,李某将烟灰掉落在饭菜中以及就餐后被两人架扶上车的失态行为足见其确已醉酒,焦某在驾车陪护李某回家的过程中,就应当谨慎提防李某会因醉酒导致意识不清、行动不便而发生危险,但其却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审慎查看车内乘员李某是否遭受伤害,即草率离开事故现场,焦某对李某无人看护负有全部责任。另外,通过事故处理机关认定的事故形成原因,焦某对案涉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3、高某的责任。通过事故处理机关认定的事故形成原因,可以看出高某无证驾驶无牌车辆且不遵守右侧通行规则是造成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而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又是造成李某体位前倾、口鼻受压的直接原因,因此,作为肇事驾驶员之一的高某也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根据上述分析,结合各项因素对造成李某死亡之原因力的大小,酌定责任分担如下:死者李某自负50%,焦某负担40%,高某负担10%。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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